12月13日,记者获悉,东城法院宣判了一起因“鲍师傅”商标引发的侵权纠纷。
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、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了“鲍师傅”文字,侵犯了原告对“鲍师傅”商标享有的专用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二被告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糕点类商品属于第12484211号“鲍师傅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,被控侵权的“鲍师傅”文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、读音、含义、排列方式上一致,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,属于近似标识,该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,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、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,构成对原告“鲍师傅”商标专用权的侵犯。
关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“鲍师傅”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合法使用,法院认为,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。一方面,二被告经营的店铺在门店招牌、产品柜台下方并未规范使用第17899096号商标,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、拆分的方式单独使用了“鲍师傅”文字;另一方面,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“流动饮食供应、餐馆、餐厅”等,而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店铺并未设立就餐场所及相关服务设施,且其销售的糕点类商品是预先制作陈列在柜,其经营模式本质上属于提供糕点类商品,而非提供餐饮服务,故上述行为不属于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。
综上,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,侵犯了原告对第12484211号“鲍师傅”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应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法院一审判决,佳文佳乐公司、西贡雨小吃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.5万元。
来源:北京青年报